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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Zhejiang Electrical Machinery and Power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ZEMP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浙江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及相关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我省广大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的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促进我省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技的繁荣与发展,提高我省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学术水平,振兴我国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工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秘书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大学路高官弄9号(浙江省机械工业情报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二)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行业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 开展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工作、技术标准制定、科技成果评价、新产品成果鉴定等工作;

(四) 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 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支持科学研究,促进技术合作与贸易;

(六) 编辑出版、发行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刊物,组织编写有关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传播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信息;

(七) 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及相关技术项目的科技认证,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八)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产业振兴;

(九)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开展本领域的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

(十) 兴办有利于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

(一) 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事业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学习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及有关专业,成绩优良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二) 团体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并依法登记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及其他省市级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学会、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学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本会所属分支机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二) 团体会员:申请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本会所属分支机构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3.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学术刊物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4.获得本会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优先权;

5.获得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活动服务的优先权;

6.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七) 团体会员还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组织开展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科技、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经相关部门认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

(三)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本会活动计划,报告工作;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四)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根据需要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举办学术活动,评选表彰优秀科技成果、论文、科技工作者及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并举荐给各有关部门;

(十) 筹措本会活动经费,审议、监督经费收支情况;

(十一)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由在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学术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由本会理事会提名,或由本会分支机构、地方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学会和有关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研究、教学、生产、管理和使用等单位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学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 在电工技术与能源动力学术或技术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管理人员;

(三) 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学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三十一条 届内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由常务理事会提议,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照学会章程规定进行选举,并按要求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经理事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五) 落实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若干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到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长;

(二) 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六)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一般和常务理事会同期举行,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应列席理事(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应列席理事长会议。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理事单位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 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 政府、上级领导单位等根据项目补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电机动力学会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